西宁市燃气办理办法

来源:安博竞猜    发布时间:2023-07-18 14: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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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燃气办理,确保公民生命、产业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乡镇燃气办理条例》《青海省燃气办理条例》等有关规矩,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造、运营服务与运用、设备维护、安全办理及相关办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燃气作业的领导,将燃气设备的规划建造和展开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规划,健全燃气办理作业机制,和谐研讨处理燃气办理作业中的严峻问题。

  第四条市、县(区)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和园区建造办理安排担任本辖区内的燃气监督办理作业,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担任对燃气安全、燃气工程建造、燃气运营及运用、燃气设备维护等进行监督办理;做好安全运用燃气的宣扬及法令、法规、规章规矩的其他责任。

  (一)展开变革部分担任契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供气管网、天然气轿车加气站及其配套设备项目的立项批阅,确认和调整管道燃气出售价格,承当清洁动力推广运用相关责任。依照国家和省政府储气设备及输气管网建造相关要求,统筹推动全市天然气储气设备及输气管网建造作业。

  (二)商场监督办理部分担任燃气气瓶检验站、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办理;燃气价格的监督查看,及时查办价格违法行为;燃气质量的监督查看;依法查办无营业执照运营燃气,出售不合格燃气焚烧用具以及配件产品,充装企业超规模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安机关担任依法查办损害公共安全的不合法存储、出售、运送、盗用燃气和损坏燃气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辅导燃气场站做好内部治安捍卫和反恐防备作业,依照责任分工参加燃气运用场所的监督查看。

  (四)应急办理部分担任燃气安全出产作业实施归纳监督办理,催促有关部分履行职业监管责任。

  (五)交通运送主管部分担任燃气运送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送资质办理,依法查办未经答应和违背规矩运送燃气的企业、车辆。

  (六)商务主管部分担任大型商场超市的燃气运用安全办理作业,安排餐饮场所展开燃气运用安全自查作业,自动消除危险。

  (七)消防救援安排依照责任分工,对燃气运营、运用、贮存场所进行消防监督办理,催促履行消防安全准则。

  其他有关主管部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本办法的规矩,在各自责任规模内做好有关燃气监督办理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忙相关主管部分日常巡查,加强燃气安全宣扬,发现问题当即向有关部分陈述。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应当鼓舞和支撑燃气科学技术研讨、信息化办理,推广运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将燃气安全运营办理归入才智城市归纳运转办理体系。

  第六条燃气运营者应当依法运营,规范服务,在运营办理中树立健全才智燃气信息技术运用渠道,确保燃气供给和运用安全。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常识的宣扬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燃气运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运营服务活动中应当宣扬燃气运用常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运用燃气。

  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和节省用气的公益性宣扬,对违背燃气安全出产法令、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市、县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展开和变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规划、疆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展开规划,结合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赞同后安排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分存案。

  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市燃气专项规划,安排编制园区燃气专项规划,报市展开变革、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存案。

  第九条燃气设备建造应当契合相关规划和建造程序,并在项目各阶段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进行新区建造、旧城区改造,应当依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造燃气设备或许预留燃气设备用地。

  燃气公用设备建造过程中在充分考虑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设备建造应与周围环境相和谐,燃气施工及建造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办理,定时维护管养;设备破损老化的,应当及时修理、更新。

  第十条新区建造和旧城区改造应当依据燃气展开规划的要求配套建造管道燃气设备,并预留管道接口。

  建造单位应当将燃气配套设备建造费用归入房子开发建造本钱,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第十一条城市建造时已规划城市地下归纳管廊的,应当同步将燃气管线归入,并进行一致建造。

  第十二条燃气设备工程建造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法令、法规规矩,恪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备建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点评和安全点评,配套建造污染防治设备和安全设备。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设备工程勘测、规划、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规模内依法展开相关事务。

  第十四条燃气设备建造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安排竣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自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检验情况报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存案。

  燃气设备建造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造单位应当将燃气设备建造工程档案移送城市建造档案办理安排。

  第十五条燃气运营者从事燃气运营活动应当依法获得燃气运营答应证,依照赞同的运营规模、运营类别、期限和规划等从事燃气运营活动。

  第十六条燃气特许运营权产生改变或许中止时,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应当及时采纳办法,确保燃气供给和服务的继续与安稳。

  第十七条燃气运营者需求连续运营答应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请求,经原发证机关赞同后,方可连续运营。

  燃气运营者需求刊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请求,一起将燃气运营答应证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在规矩或许合同约好的时期内,处理用户在运用燃气时对质量、修理和安全等方面的诉求;

  (七)不得限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用具和相关产品,或许限制用户托付其指定的设备单位设备燃气用具;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运营者除应当恪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矩外,还应当恪守下列规矩:

  (一)应当向社会发布管道燃气初装、改装条件,对要求初装、改装并契合条件的用户,应当与其签定工程设备协议,经工程检验合格后,依据供用气合同供气;

  (二)统筹操控天然气供需,坚持供需总量平衡,依照天然气合同量确认新增用户和安排施工;

  (三)对既有的民用燃气计量设备的产品信息、设备和运用时刻、是否超期运用、轮换情况等方面进行挂号造册,实施台账办理;

  (四)对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备服务到户,进行不少于两年一次的入户安全查看,对非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备进行不少于每年一次的安全查看;

  (五)应当将安全查看成果书面奉告用户,对查看发现存在的安全危险事项依照规矩的燃气设备维护更新责任规模实施相关作业,或许提示用户自行整改;

  (六)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许暂停供气的,提早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许书面通知或许受到影响的用户;康复供气的时刻不得安排在当日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因突发事端管道降压或许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采纳紧急办法,奉告燃气用户并陈述燃气主管部分;

  第二十条轿车加气运营者应当恪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矩外,还应当恪守下列规矩:

  (二)贮罐、槽车(含移动加液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卸载作业应当契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加气前核对车用气瓶运用挂号证,不得向无压力容器运用证或许与运用证挂号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

  (四)向燃气轿车加气前,应请驾驭员平息发动机并在车旁监护,车内其他人员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第二十一条瓶装燃气运营者除应当恪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矩外,还应该恪守本市气瓶办理相关规矩。

  本市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供给,由燃气运营者直接向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运营者应当树立健全用户档案和配送事务查询体系。

  第二十二条瓶装燃气运营者应当合理设置瓶装燃气供给站,供给站的设置应当契合燃气专项规划、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规范,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瓶装燃气运营者需求撤消或许搬家瓶装燃气供给站的,妥善安排用户的用气,并于瓶装燃气供给站撤消或许搬家前,依照规矩的时限,在供给站发布。

  第二十四条运送燃气运营者应当恪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送安全的规矩,运用契合国家规矩的专用车辆,聘任具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驭人员、装卸办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获得危险物品运送答应。

  运送燃气车辆应当停放在危险品运送专用泊车场内。因特殊情况需求长时刻泊车的,驾驭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戒备带,并采纳相应的安全防备办法。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恪守安全用气规矩,运用合格的焚烧用具、气瓶和具有熄火维护功用的燃气灶具,及时替换国家明令筛选或许运用年限届满的焚烧用具、燃气连接收等。不得在有管道燃气设备的房间内住宿或许寄存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运用明火查看燃气走漏。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树立燃气安全办理准则,设专人担任燃气安全办理,并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的训练,对本单位燃气设备和用气设备进行定时查看。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合作燃气运营者进行燃气设备安全查看以及抢修、修理、抄表等作业。

  第二十七条燃气焚烧用具设备修理企业从事设备修理活动,应当依照国家安全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规矩履行。

  第二十八条城乡建造主管部分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分依照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矩划定燃气设备维护规模,并向社会发布。

  建造工程开工前,建造单位或许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建造档案办理安排或许燃气运营者查明建造工程施工规模内地下燃气设备的有关情况;城市建造档案办理安排或许燃气运营者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三个作业日内书面奉告地下燃气设备情况。建造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查明的地下燃气设备有关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后施工。

  施工单位发现有未查明的燃气管道设备的,应当当即中止施工,并向建造单位和燃气运营者陈述。

  第三十条在燃气设备维护规模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发掘、钻探等或许影响燃气设备安全活动的,建造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运营者一起拟定燃气设备维护计划,签定燃气设备维护协议,并采纳相应的安全维护办法,燃气运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辅导。

  建造单位、施工单位或许燃气运营者对燃气设备维护计划或许维护办法有贰言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地城乡建造主管部分提出和谐处理,或许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安排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燃气设备维护作业的监督查看,辅导燃气运营者、建造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拟定燃气设备维护计划、履行燃气设备安全维护办法。

  第三十二条燃气运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燃气设备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危险的,应当及时扫除。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合作燃气运营者对燃气设备的安全查看以及抢修、修理等作业。

  第三十三条燃气运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矩,设置燃气设备维护设备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毁损、私行撤除或许移动燃气设备,不得毁损、掩盖、涂抹、私行撤除或许移动燃气设备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吞、损坏、偷盗等危及燃气设备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止、阻止和告发。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分拟定燃气事端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办理部分存案。

  燃气运营者应当拟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端应急预案,组成应急抢修部队,配备满足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器件配备,并定时安排演练。

  第三十六条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燃气运营者的监督查看;并向社会公示告发和投诉电话,受理有关燃气安全和服务的告发和投诉。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端或许燃气安全事端危险等情况,应当当即奉告燃气运营者,或许向当地应急办理、城乡建造等有关主管部分陈述。燃气运营者和有关主管部分接到事端或许事端危险陈述后,应当当即处理。

  第三十八条燃气运营者应当健全安全评价和危险办理准则,发现燃气安全事端危险的,应当及时采纳办法消除危险;发现燃气安全事端严峻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和应急办理部分陈述并拟定计划及时消除。

  第三十九条燃气安全事端产生后,燃气运营者应当当即发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端应急预案,安排抢险、抢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当即采纳办法避免事端扩展,依据有关情况发动燃气安全事端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树立健全燃气应急储藏准则,规划建造应急气源储藏设备,安排编制燃气应急确保供给预案,确认燃气应急储藏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进步燃气应急确保才能。

  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展开变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分树立燃气供求情况实施监测、猜测和预警机制。

  第四十一条管道燃气运营者应当统筹考虑供用气区域经济展开、乡镇化建造、动力结构调整、价格改变等要素,树立燃气供需猜测预警机制,依据天然气年度购销合同,编制本区域年度应急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计划。

  第四十二条产生燃气供给严峻缺少、供给中止等突发事件,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采纳办法,优先确保民生用气。

  第四十四条违背本办法规矩,未获得燃气运营答应的单位或许个人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给站、撬装式移动加气站的,由城乡建造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背本办法规矩,限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用具和相关产品,或许限制用户托付其指定的设备单位设备燃气用具。由城乡建造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燃气运营答应证。

  第四十六条违背本办法规矩,出售国家明令筛选并中止出售的燃气焚烧用具的,由商场监督办理部分依据相关法令法规处置。

  第四十七条违背本办法规矩,私行添加收费项目,收费规范,超期收取费用的由商场监督办理部分依法处置。

  第四十八条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作业人员,在燃气办理作业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运用并契合必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含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二)燃气焚烧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焚烧用具,包含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运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等用具。

  (三)燃气设备,是指用于燃气贮存、输配和运用的设备、设备、体系,包含燃气输配场站、燃气管网、用户燃气管道和设备,以及用于燃气运转办理的数据收集监控体系等。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2001年4月1日发布的《西宁市城市燃气办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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