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看守所就事大堂看到的“提讯、提审、提解”和“换押”究竟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6-09 03:33:06 来源:安博竞猜

  原标题:常在看守所就事大堂看到的“提讯、提审、提解”和“换押”究竟是什么

  刑辩律师,常常在看守所的就事大堂看到“提讯、提审、提解窗口”、“换押”等提示,这是法令概念么?仍是习气称谓?拟或是内部“暗语”?

  常常和这些东西打交道,却不明就里,就会像《大话西游》里所讲:“恰似一只乌蝇…不,恰似一匝乌蝇在我耳边呜呜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令》拟定的《看守所法令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第四章,其间“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必要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许《提票》。看守干警凭《提讯证》或许《提票》提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应当树立提讯挂号准则。对每次提讯的单位、人员和被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名字以及提讯的起止时刻进行挂号。

  第二十三条 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许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法院开庭审理或宣判也属广义提讯的规模。

  根据《》对“提审”词条的解说包含两种,其一指:提出监犯进行审问;其二指由于案情严重或其他原因,上级法院把下级法院没有判定或现已判定的案子提来自行审判。明显看守所里的“提审”,指的是第一种。再看其英文解说:bring up for trial;bring sb.before the court。

  看回《施行办法》第四章,其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侦办作业需求,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许起赃的,有必要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指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许《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第三款接着讲:“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则的,看守所应当回绝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第二十四条:“关于转送外地或许出所就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捕获的看守所逃犯,有必要施行装备押送。

  押送使命由看守干警带领武警履行。押送作业应当根据被押送的人数确保安全的需求,装备满足的押送力气。押送途中,有必要进步警觉,严加看守,避免产生逃脱、行凶、自杀等意外状况。需求半途寄宿的,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文书,由当地看守所帮忙拘押,禁绝被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旅馆。假如间隔看守所太远,应当商请当地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许民兵组织帮忙并组织恰当住处,确保安全。”

  看来,提解是“提出押送”的混合简化称谓。特指除参与庭审宣判外,需求短时刻脱离看守所,乃至去往外地拘押的一种状况。

  换句话说,什么状况下的提讯、提审、提解或许属程序违法从而导致不合法根据扫除呢?

  笔者硕士毕业论文主题即为不合法言词根据的扫除,发现在陈某赌博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2013)肇中法刑二终字第183号)等案子中,有讯问笔录被作为不合法根据扫除,其根据是 “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4日9时30分至11月9日13时正分别对吴某某、陈某外提审问;11月4日11时30分至11月9日13时正对黄某芳外提审问。”但公安机关未能供给对三人外提讯问的录音、录像,对外提讯问不能作出合理的解说。

  据笔者研讨,各地对“提讯、提审、提解”均有相应规则,但称号不胜枚举。比方有叫《提讯、提审、提解规则》的,有叫《办案单位提讯、提审、提解作业标准》。

  但具体内容迥然不同,均分为“查验凭据”、“填写《提讯、提审、提解挂号》”、“收证提人”、“ 收人退证”等四个部分。其间,查验凭据,指的是查验“办案机关凭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拘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用作业证件”。

  相同根据《施行办法》第十一条:“办案机关需求将拘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另一机关统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受时刻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处理被拘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手续,并当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明显,换押是公检法不同部分统辖移送的进程,而换押证则是相关凭据。并且是法定凭据,其根据是《施行办法》第十条:“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的内容应当包含:收押凭据、《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挂号表》、相片及底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健康检查表》、《资产保管挂号表》、《换押证》、拘押期间的体现和疾病医治状况记载、出所凭据等。”

  由此可知,在换押的进程中,只承受某一阶段托付的律师或许出现已换为下一阶段拘押而导致无法会晤的状况。

  注:《看守所法令施行办法》系公安部拟定的部分规章,1991年10月5日起施行,故部分查询到的成果中仍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人犯”。本文已作相应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