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法院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展播二

发布时间:2023-09-15 20:25:23 来源:安博竞猜

  近日,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著的《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出版发行,济宁法院5篇案例入选其中,数量创历史新高。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精选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选送的优秀案例,深入挖掘典型案例内在价值编辑的实用精品丛书,旨在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济宁法院格外的重视案例工作,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后发布了多批有力度、有深度、有温度的典型案例,有效发挥出典型案例在释法说理、宣传教育、指导办案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树立行为规则,引领良好社会风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济宁、法治济宁贡献了司法智慧与力量。

  202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浮选机1台、浓缩机2套、沫煤筛10台,安装费11.1万元,设备货款及安装费金额总计59.5万元;并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买受人先付设备款40%、设备生产制作完毕完货前再付40%,安装好试机正常后付20%,买受人打款之日起算、工期为25天左右等相关事项。当日,某能源公司支付货款23.8万元,后某能源公司分三次又支付货款23.8万元;2021年4月14日,某设备公司将浮选机一台交付给某能源公司,其余设备未交付。双方产生争议,某能源公司起诉至法院。

  1.案涉《工业品买卖合同》能否解除;2.原告某能源公司要求将1台16立方浮选机留下使用并让被告某设备公司返还货款17.61万元的请求能否支持;3.原告某能源公司要求被告某设备公司赔偿的有关损失能否支持;4.被告某设备公司要求原告某能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反诉请求能否支持。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鉴于本案涉及的设备系配套成套设备,整体配套使用才能发挥整体效能,不宜分解使用,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将浮选机返还被告,被告应将所收货款47.6万元返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相应的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根据过错,原、被告对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各负担50%。被告某设备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没有证据印证,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某能源公司与被告某设备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某设备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某能源公司货款47.6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以47.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925%计算);

  三、原告某能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某设备公司16立方浮选机1台;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合同如何解除的问题,虽然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期通过协商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但某设备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除16立方浮选机以外的其余设备,某设备公司迟延履行其余设备的交付已超出合理期限,某能源公司要求解除该部分设备的合同应予支持。根据民法典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案中《工业品买卖合同》分别载明了物资名称,并单独作价。虽然某设备公司主张本案设备系成套设备,无法分割,但其在一审庭审时提交了一份《买卖合同》,载明已将生产完毕的浓缩机出卖,故本案不符合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情形,且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世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故,民事主体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应当充分的发挥物的效能,使有限的资源在一些范围内得到充分的利用。关于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合同因某设备公司违约解除,某能源公司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以176044.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其他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

  一、维持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0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

  二、撤销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0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被上诉人某设备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某能源公司货款176044.9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76044.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本案主要涉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如何根据双方的履行情况做正确判断双方的违约行为,进而对买受方提出部分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正确的认定问题。

  本案系因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涨价导致制造企业资金不足,未及时交付产品引发的纠纷。对合同如何解除的问题,一、二审法官认识上出现了分歧,一审法官判决《工业品买卖合同》整体解除,原告返还交付的货物,被告返还交付的货款,全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更不利于节约世界资源、发挥物的效能。二审法官从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绿色节能原则等多角度析理释法,依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认定事实,作出最终裁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本案体现的典型性问题,应该依据以下审判思路予以正确把握。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虽能由买方返还交付的货物,卖方返还交付的货款,但应根据合同履行的真实的情况,买受人可选择决定行使全部合同解除权或部分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明确了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分两种情形:一是解除部分合同,即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二是解除全部合同,即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此解除全部合同。同时也明确了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由买受人选择决定,即买受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部分或者全部解除合同。

  本案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涨价导致被告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增加,被告仅交付部分货物。双方协商增加合同价款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合同标的物包含浮选机1台、浓缩机2套、沫煤筛10台。原告已付清货款的80%,被告仅交付了浮选机一台,别的设备均未交付。原告起初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其返还已交付的设备。后变更诉讼请求,将已交付的设备留下,发挥效能,解除合同未履行的部分。这充足表现了买受方对合同解除的选择权。且从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看,浮选机已经安装好,配套设施某能源公司已另行采购并正常运营。如果解除全部合同,某能源公司将浮选机返还给某设备公司,不仅不能解决双方的矛盾,某能源公司正常运营的生产线将被拆除,势必会扩大其经济损失;同时设备拆除后如无法另行出售,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二、综合考虑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从节约世界资源、避免浪费的角度,尊重买受方的合同解除选择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案结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世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这是我国民法典第一次对绿色原则作出规定,是重要的新规则。二审法院考虑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从节约世界资源、避免浪费的角度,尊重原告的合同解除选择权,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如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话,双方矛盾不仅得不到解除,而且有可能造成矛盾激化。一审判决的判项执行起来是有难度的。交付的浮选机已经上生产线,如果,势必影响原告某能源公司的生产效能,且机器拆除后交付给被告,产品已经产生折旧,价值亦不能等同于新产品,再利用也存在困难。被告某设备公司在未收回设备的情况下,也不可能主动履行返还货款的义务,双方的矛盾无法化解,亦有可能引发其他的矛盾。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考虑,既能从审判上提升审判效果,又考虑到执行的问题,既充分保障了买受方的合同解除选择权,也对懈怠合同履行方予以了惩戒。

  本案的裁判结果,旨在督促两公司严格守信履约,使涉案设备能够发挥应有之效能,促进两公司健康良性发展。诚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企业获得最大利润的基础,是公司发展最重要的“名片”。企业只有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行稳致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对违约者进行惩戒,对守约者权益予以保护,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营造适应经济高水平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